施工总承包资质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作者:中晟集团   时间:2017-06-05 15:42:15  来源:本站   浏览490次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一)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0 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 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 齐全。

(三)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5 人,且质量员、 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一)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 体工程承包 3 项;

(二)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 设施)检维修工程 3 项。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一)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 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 工设备)、 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三)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质量 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一)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 体工程承包 3 项;

(二)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 设施)检维修工程 3 项。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一)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 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 10 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 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 设备)、结 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三)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 人,且质量员、 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四)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 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资质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 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 检维修。

 

注:

(一)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 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 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 工程。

(二)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一)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二)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三)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 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四)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 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400 立 方米以上、总库容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3 万立 方米以上、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5 亿立方 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五)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 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 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 程、辅助设施;

(六)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 (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 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七)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八)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九)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十)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 的主生产装置;

(十一)(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 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十二)(12)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 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十三)(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十四)(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 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 列工程:

(一)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二)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三)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 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四)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 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200 立 方米以上、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2 万立 方米以上、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五)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 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 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 程、辅助设施;

(六)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 (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 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 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七)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八)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九)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十)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 主生产装置;

(十一)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 应的主生产装置;

(十二)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 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十三)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十四)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 年以上煤制天 然气、2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 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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